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八)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11:54        关于专项资金即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解读:
本条是对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一规定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本级”一词,更加规范,体现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预算科目指政府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项目类名称,是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的分类体系,它的范围和级次安排反映了政府财政支持的范围和重点。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从财力分配来看,政府预算首先在类级支出中分配,其后依次在款、项中进行再分配。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体现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
本条第二款在原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层级范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再笼统要求提供财政支持,而是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既对国民经济总体有重大影响,也对地区经济发展形成重要支撑,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的事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责任,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的改革精神与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事务上的财政预算支出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推动各地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机制,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当然,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为此,此次修订保留了原法规定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