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五)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08:54        
中小企业的工作机制即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职责的规定。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本法规定了由国务院统筹,由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分工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工负责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
一、国务院的职责:本款规定国务院的职责是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为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2009年国务院即成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工作协调机制,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2013年,新一届政府组建后,国务院决定继续保留领导小组并调整了组成人员,新增加文化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增至18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的职责: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目前指的是承担中小企业综合管理职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由工业和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具体承担。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是多个,即“有关部门”。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外,还有其他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例如财税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等政策,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员工社保政策,等等。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律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出强调的是,对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绝不能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