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五十五)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55:00        关于中小企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措施、建立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步建立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10月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到2014年年底,各省(区、市)也陆续公布了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本法系首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写入条文的法律,截至目前,尚未有其他法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作出表述或规定。
此外,有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部分具有被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一季度,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8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这些社会组织担负起了大量政府下放的权力和市场功能,同时也因为管理不规范、运行不透明、监督不严格等种种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在管理公共事务时滥用职权,为个人和单位牟取利益,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擅自制订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各种形式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把法定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部分组织服务不到位,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有人大代表指出,社会组织的立法管理工作如果跟不上,有可能演变为“红顶中介”“二政府”。本条第二款针对以上问题,列举了部分常见的相关单位与行业组织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意在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禁止政府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的一切具有利用行政资源违法违规牟利特征的行为。
一、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次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创收的做法,提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概念,后逐步约定俗成,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首次体现“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名称,目前两者统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纳人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脱胎于价格法确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根据财政部《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现在财政系统已经实现对全国所有合法合规收费的“一张网”全覆盖。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并主动公开,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本条规定系首次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上升为法律,也为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企业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按照大的分类看,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管理性收费、惩罚性收费和资源性收费三类。2014年,财政部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包含8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国务院对上述清单进行调整,清理12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型收费。2017年上半年,公布了最新《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中包含的收费项目缩减至33项。
二、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社会组织特别是有些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特别是在管理方面立法滞后。据中小企业反映,已经发现并较为常见的一些相关组织侵权行为,主要是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或者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规范行为,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管理失范,自律性和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甚至有些组织已经演变为“红顶中介”“二政府”。2015年4月2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痛斥:“有些中介机构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市场的鞭子,收着企业的票子!”在2017年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行政行为,尤其是自律性组织代行政府职能等行为,迫切需要国家明确定位,立法规范,合理引导,严格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行为自律,进而实现行业组织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对部分相关单位和行业组织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意在规范有关单位和行业自律组织行为,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发生,真正使行业自律性组织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