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二十三)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6:54        关于中小企业征信和评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解读: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征信和评级的规定。
本条系由原法第十八条修改而来。在金融专业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说,重要且明确的概念是征信和评级,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故将本条规定修改为对中小企业征信和评级的规定。
征信
征信与征信体系
征信( Credit Reporting)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信贷市场的一个根本问题,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信贷资产错配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征信的目的和作用
征信的目的:一是让信贷提供者了解数据主体(不仅包括“银行”的借款人)的信用历史;二是合成一个数据主体的全面负债图景;三是身份识别。
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评级场发展。(2)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提高履约水平。(3)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4)服务其他政府部门,提升执法效率。(5)有效揭示风险,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6)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征信产品
征信的产品主要是提供征信数据或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给信用报告当事人自己看的,包括征信机构拥有的所有关于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另一类是给银行或其他机构看的,包括这个企业或个人所有的信用交易信息。根据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或信用报告,专业信息服务商通过自己的信用评价方法,向客户提供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信用评级所评价的目标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价值或业绩。按照评估对象来分类,信用评级可以分为:企业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其他信用评级(如项目信用评级)等。
信用评级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评级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目前,国际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
自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上述三家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 NRSRO)后,三家公司就垄断了国际评级行业。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情况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最初是为企业发行债券和银行发放贷款服务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第三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信用评级有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可以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也可以作为资本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秩序稳定,还可以促使企业通过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己的资信级别,降低融资成本。信用评级也是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
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
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按照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用状况、企业综合素质、企业发展前景规划等方面设置评级指标,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
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采用的是政府统筹、市场参与、社会共建的模式。由政府包揽变为市场运作为主,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是改善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
该条条文释义如下: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根据本款规定,要充分发挥征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服务水平。
1.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二是监管体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问题,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釆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七是征信业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八是征信业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立足金融,服务社会,取得显著成效:一是为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二是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信息支持,为促进行业、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执法管理创造了条件。三是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和公众遵纪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提升我国信用信息指数。五是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本款规定要求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并促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尽快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努力推动信用评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统一的监管体系。
第二,完善评级方法体系,提高评级透明度。
第三,维持适当竞争机构,培育权威评级机构。
第四,优化评级收费制度,规避潜在利益冲突。
第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社会环境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要打破评级市场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推动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用评级发展面临着不少有利条件,信用评级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重视。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快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显得非常重要而紧迫。为此,要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顺应国际信用评级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我国信用评级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尽快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迈上个新台阶,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