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贵州省中小企业数据管理平台

访问量: 478078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十八)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1:54        

关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解读

本条是对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定。

本条由原法第十六条修改而来。原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修订后的该条款明确提出要从发展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和债券市场等方面,多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使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指向性和引导性更为明确。

(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偏低

按照《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将提高至15%以上,这与发达国家企业直接融资占比80%以上的水平差距甚远。我国直接融资存量占比偏低,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二)我国直接融资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直接融资渠道有限,且发展不成熟、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企业直接融资。

1. 资本市场不完善,进入门槛过高。

2. 创业板市场尚未成熟。

3. 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相对落后。

4. 私募股权基金亟待规范。

5. 天使投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发展直接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国家要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等,多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1. 进一步完善发展股票市场。一是加快推进“注册制”改革;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三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四是加快创业板等非主板市场建设;五是大力发展场外市场。

2. 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功能。继续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持续创新债券品种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强化债券市场的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发展私募债券市场,统一规则和监管;推动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债券,不断丰富发债主体和投资主体;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进债券监管及统计口径的统一。同时,探索推动并规范市政债健康发展,以替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3. 继续创新直接融资方式。一是推动优先股制度改革;二是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三是加快推进私募股权众筹发展过程;四是探索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模式对直接融资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