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十九)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2:54        关于中小企业担保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解读
本条是对发展担保融资的规定。探索如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有效利用自身资源进行融资,既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迫切需要,也是金融服务创新的必然要求。
担保融资是国际上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和成功经验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担保融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健全和完善符合国际最佳时间的现代担保融资制度,对缓解我国中小型微信企业融资难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重点发展以应收账款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本条对“担保融资”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国家健全完善担保融资法律体系及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融资。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一
健全完善担保融资法律体系
建立担保融资制度,在法律层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明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作为融资担保品的法律地位,明确担保融资登记公示的优先受偿顺序,赋予登记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明确统一的登记公示机构等。
二
构建担保融资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建立全国统一、基于互联网、覆盖所有担保交易的登记公示系统。
具备条件
根据国际最佳实践,一个健全完善的担保融资登记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获得法律授权,这样登记公示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必须统一登记。第三,必须方便登记和查询,这是一个功能完善、运转良好的登记系统必备的关键因素。第四,必须是公示登记而非确权登记,因此仅须对登记信息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下一步改进的重点应当是尽快整合现有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担保融资登记系统,尽快实现全国统一、基于互联网、涵盖所有担保品及担保方式的担保物权登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