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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十二)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15:54        

关于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解读:

本条是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小型微型企业非税负担政策措施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的新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深入推进税费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涉企收费管理制度。一是推进“正税清费”。随着税费改革不断深化,体现市场服务经营行为收取的费用逐步转为经营性收费,资源环境类等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通过费改税用税取代,逐步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只保留少数政府向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费用。二是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相对于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非税负担重的问题更加突出。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一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涉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出、环保和旅游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条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务院有关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相衔接;另一方面突出重点,将扶持和促进措施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对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作相应的制度设计,做出原则性规定,规定国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