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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十五)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18:54        

关于中小企业差异化监管: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解读:

本条是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的规定。

本条系由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而来。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国务院机构调整,2004年4月成立中国银监会,承接原属于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故将原法该条款的责任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对其在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与过去相比,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一是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机构组织体系,为不同规模、发展阶段和融资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与之相配的金融服务。二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需求的特殊性,改变银行业过去以规模扩张为导向的发展方式,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全面变革。三是鼓励银行业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变传统模式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门槛过高、内容单一、效率不足的局面。四是完善了信息和增信的配套制度。五是坚持市场原则与政府推动并重的工作思路,遵循市场的内在逻辑,尊重和发挥银行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坚持走商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本条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小微金融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点包括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等。

(一)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

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特点,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差异化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型微型企业审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机构建设。

2. 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授信管理。

3. 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4. 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5.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6. 实行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这些差异化监管政策措施都比较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特点,能够适应和满足银行开展小微金融业务的要求,可有效增强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消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提升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本条规定明确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目的是调整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高小微金融业务规模和所占比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