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十七)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0:54        政策解读
关于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解读
本条是对国家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规定。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这一概念最早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
发展普惠金融,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小型微型企业和精准扶贫。
发展普惠金融,首先要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其次要依托市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再次要善于利用融合“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最后风险管控必须松紧适度。
本条以国家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为目标和统领,从丰富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内设机构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关规定,为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专业化金融服务提供组织保障。本条包括三款,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
1
(一)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加快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该款主要是从新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新增网点的角度,鼓励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覆盖县乡基层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和领域,弥补现有金融体系以大银行、大金融机构为主的不足,进一步夯实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基础。
2
(二)推动现有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内设机构或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该款是对现有各银行类金融机构成立专门服务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内设机构的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来说,是必须设立普惠金融机构;对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国家鼓励并推动其设立专门的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3
(三)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以立足服务本地区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主,优先保障和满足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根据本款规定,地方性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要找准市场定位,立足地区特别是县乡,服务中小型微型企业,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水平,树立提升自身品牌形象。明确限定地区性中小银行经营地域范围,鼓励引导其始终扎根基层、服务当地,精耕细作,为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要着力发挥地方法人银行在普惠金融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县域延伸。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