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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期企业必备金融知识(六)新三板挂牌方略

发布时间: 2018-09-11 11:10:06        

   新三板挂牌方略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可以通过价格发现、引入风险投资、私募增资、银行贷款等方式增强挂牌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按照挂牌企业监管规则,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挂牌企业健全治理结构,熟悉资本市场,加快企业进入二板、主板市场直接融资的进程。
   6.97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设立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合规。
   ①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③《公司法》修改前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③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4)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4)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5)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6)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7)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8)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茁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订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3)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5)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②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凡被处以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均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③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②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参照前述规定);
   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同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9)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10)公司独立设置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3)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4)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规定。
   (5)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g开发行过证券。
   ②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③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6)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同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7)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6.98新三板挂牌需要哪些程序?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一般操作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工作
   (1)拟挂牌公司选择具备新三板推荐资质的证券公司为主办券商,签订合作协议。
   (2)与主办券商研究确定挂牌方案,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
   (3)举行股东会通过新三板挂牌和股改方案决议。
   (4)在主办券商指导下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2.中介机构进场制作申报文件
   中介机构由主办券商牵头,偕同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需要资产评估的还要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场,对企业主体资格、经营业务、财务会计、产权关系、法律事务等展开尽职调查。挂牌所有文件均需依据尽职调查资料,决定挂牌审核快慢,因此企业一定要全力配合。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头制作申报文件。
   (1)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由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新三板挂牌条件涉及的公司法律主体地位、产权法律关系、股权设置与公司治理、申请挂牌的法定程序以及法务问题等,根据同家法律法规和尽调资料所做的法律陈述文件。《法律意见书》可证明公司挂牌和股权交易的合法性。
   (2)主办券商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是申报挂牌和挂牌后交易的核心文件,其地位和作用类似主板IPO招股说明书。为此,股转系统2013年出台《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对挂牌公司基本面、经营业务、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充分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主办券商制作完成。
   3.主办券商内部审核
   主办券商内部审核简称“内核”,是根据持续督导责任,对公司挂牌条件全面审查,相当于申报股转系统前的预审。合规内核要点包括挂牌公司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出资情况、公司设立与变更、股权设置和构成、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员工、公司规范运作、依法经营与环保、纳税等情况。
   4.报送申请文件
   按照股转系统规定的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申请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公开披露文件
   ①公开转让说明书;
   ②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③法律意见书;
   ④公司章程;
   ⑤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⑥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①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的报告;
   ②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
   ③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⑦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⑧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提供差异比较表;
   ⑨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
   ⑩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⑪尽职调查报告;
   ⑫尽职调查工作文件(包括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文件,历次验资报告,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等);
   ⑬内核意见(包括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 见等);
   ⑭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
   ⑮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⑯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第三部分  其他相关文件
   ①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②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③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④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
   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⑥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意见反馈
   申请文件通过股转系统服务窗口进行报送。股转系统按规定目录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齐备性、完整性条件的,出具申请文件接收单确认受理。申请文件不符合形式要件规定,需要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需要主办券商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书面提出反馈意见,通知企业及主办券商补正。企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回复意见。
   6.股转系统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反馈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股转系统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送达企业、主办券商及相关单位。
   7.登记挂牌阶段
   挂牌审核通过后,主办券商协助企业完成在股转系统登记挂牌工作:
   ①分配股票代码;
   ②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③公司挂牌敲钟。
   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确认
   新三板实行备案制,在完成第五个、第六个流程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就会正式给出确认,是同意在新三板挂牌还是不同意挂牌。当然,这个还需要律师、中介机构以及券商的全力配合才能得到理想中的结果, 但并不代表一定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
   6.99新三板挂牌对企业发展有何意义?
   1.建立企业融资平台
   新三板市场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使股东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增值化,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目前有很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因为财务指标和市场规模上的限制,上不了创业板和中小板,融资困难。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在对盈利能力、利润、公司规模要求较低的优势下,同样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新三板主要融资方式是定向增发。挂牌后可以吸引众多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和战略投资者关注,增强市场引力,方便融资操作,大大提高融资成功率,而且可以利用市场发现价值,减少估值盲目性,提高融资效果。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融资方式也有很多种,股转系统对新三板企业融资放得很宽,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可转债、私募债、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还可以通过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进行股权融资。与上市公司相比,新三板市场暂未推出配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制度,因此无法公开发行股票。
   从目前现状来看,新三板企业融资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定向增发。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①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和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②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③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④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无须根据市场定价;
   ⑤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3.提升信用能力和银行授信
   企业登录新三板,通过券商、会计师、律师和股转系统里里外外的调查和层层审核,本身就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一次全面“体检”,也是最有权威和说服力的资信证明。企业挂牌时要进行信息充分披露,挂牌后还要接受严格监管,企业信息实现了公开透明,这样一来商业银行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便化于无形,从而为企业打开银行信贷方便之门,有利于提高信用评级,增加授信额度,争取贷款支持,提高财务杠杆效率。
   4.提高企业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是企业无形资产和软实力。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地开拓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树立自己的品牌。挂牌本身就具有宣传的效应,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象征,企业因此可以提升其影响力。
   新三板为示范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转让平台,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建立了一条渠道。当然,挂牌新三板就必须消耗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
   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政策红利,引起供应商、代理商、媒体等单位的关注,从而获取更多的社会发展资源,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
   5.促进企业规范治理和管理升级
   中小企业在挂牌过程中由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介入,企业可以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和管理机制。中小企业挂牌后在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下规范运营,因此可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及企业经营规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挂牌过程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战略、公司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的再造、规范和梳理的过程,可以突破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管理瓶颈,从而产生“客观进步效应”。
   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使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借以改善公司的监控、资讯管理及营运系统,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6.占据创业板转板先机
   由于新三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与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控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该情况已于3年以上时间消除;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东同意在券商的指导下消除此类情形。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新三板具有对接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是通往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绿色通道。依照规定,新三板中较为优 秀的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转至主板运行。
   6.100新三板挂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新三板挂牌实行备案制,资本规模和盈利条件都很宽松,但仍有一定门槛。企业必须满足条件和审核要求,方可顺利实现挂牌。总结近年来企业申请挂牌受挫案例可以发现,主要原因是对挂牌条件了解不全面,对于财务审核与非财务审核理解不准确,准备工作不足所致。因此企业挂牌运作必须了解挂牌条件审核上的误区,才能避免失误,加快进度。
   1.关于挂牌条件的掌握
   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没有资产规模和盈利指标要求,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财务门槛,而是由原来的政府政策门槛改变为券商掌握的市场门槛。既然如此,必然受两大市场因素的制约:
   (1)供求关系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新三板股转系统自2013年12月31日起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企业挂牌热情高涨,两年时间就超过了主板和二板上市企业总和,2016年底突破1万户大关,说明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然而,按照挂牌规则和业务流程,券商和股转系统审核通过能力有限,而且节奏过快不利于市场稳定,这就形成比较突出的供不应求矛盾,导致竞争加剧,市场选择条件节节攀升。从目前发展势头看,这种状况短期内不可能改变。
   (2)受券商自身利益的影响。新三板将企业审核的主要责任转移给主办券商,在调查内核期间负责辅导反馈和整改,挂牌后还要持续履行督导义务,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熟悉资本市场,奠定持续发展基础;同时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与中小企业共成长。按照这个要求,主办券商不仅需要考虑推荐挂牌运作期间成本和收益,还要与挂牌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从收益和风险两方面考虑,主办券商必然尽量选择业绩优良和趋向成熟的企业,由此造成政策规定条件与实际掌握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下述“2.挂牌企业立项条件”就是2016年内部控制新三板企业立项标准。
   2.挂牌企业立项条件
   企业财务数据基本条件区别行业,有不同要求:
   (1)传统行业,包括城商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业,制造业包括电气设备、电器仪表、专用设备、工程机械、汽车零配件、机床、磨具、刀具、农机、安防、智能建筑,弱周期的食品、消费品加工业等,且具有稳健的盈利能力。传统行业要求财务指标:
   ①净资产(股东权益)1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
   ②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
   ③最近一年实现净利润超过300万元。
   (2)高新技术行业、战略性新兴行业暂不设财务门槛,综合考量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企业自身的业务成长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先进性等, 一事一议。
   3.立项原则
   (1)优先选择的企业类型:
   ①规模较大、且挂牌后有前景的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
   ③公司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
   (2)暂不考虑以下几类企业:
   ①房地产、纯贸易企业;
   ②涉农企业,养殖类农产品销售公司;
   ③类金融企业、P2P、各类交易场所等;
   ④主营业务超过(含)3种以上的企业;
   ⑤企业存在较大金额对外担保;
   ⑥现金销售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以上是一家中小型券商的内部掌握标准,大型券商要求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不在少数。由此可见,新三板市场实际准入条件并非政策规定那么低,而是高得多。因此企业计划上新三板挂牌,首先要了解券商立项 标准,同时根据自身条件、督导和做市服务选择主办券商,避免盲目性。
   4.关于管理基础工作
   新三板大大降低了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门槛,然而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可以发现,新三板主要是放宽资本规模和盈利指标条件的要求。从股转系统审核项目看,凡是事关投资人价值评判的企业财产法律关系、企业经营状况等条件,并没有实质性降低。事实上这些条件受《公司法》、《民商法》等法律底线约束,不可能也不应该有明显放宽。这样一来,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就成为中小企业上新三板的主要障碍。
   几年来被新三板拒绝的企业挂牌案例说明,由于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创业初期在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开业以后业务拓展、市场开发、资金周转困难重重,较少兼顾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运作很难做到,但是在挂牌条件面前企业一律平等,股权系统不可能允许“带病”挂牌,所以凡是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不仅需要了解官方文件规定的条件,还要了解股权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的审核掌握标准。例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对新三板六项挂牌条件加以细化,对每项条件提出具体标准,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公司治理和规范管理方面的要求。
   (1)公司设立的主体合法合规方面,规定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同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做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在经营业务方面,要求业务明确,实际含义是指主营业务突出,并且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存在偶发 性交易或事项,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等。
   (3)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方面,要求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架构齐备,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运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等。
   (4)公司独立性方面,要求公司财产、财务独立,财务部门独立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5)股权明晰,在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性方面,要求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董监高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等。
   这些方面的条件规定,一般不是短期内可以达到的,必须提前了解,未雨绸缪,提前做出安排,加以解决。这些工作做好了,在新三板挂牌就是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