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二十)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3:54        关于中小企业: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解读:
本条是对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1. 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必要性
2. 国际借鉴
3. 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已获国家政策层面认可
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整理,形成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定,也是本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
本条是对上一条“担保融资”的补充、配套规定。本条共两款,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本款规定,凡是为获取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与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党中小企业以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应中小企业即应收账款收款方(债权人)的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应当及时确认与该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以便顺利获取担保融资。具体执行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确认的主体。包括一切与中小企业发生交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作为应收账款付款方(债务人)的一方。
其次,确认的内涵。这种确认仅限于一种形式上的认定,即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确认与该中小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确认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避免中小企业造价骗取银行贷款。
再次,确认的方式。确认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既可以派人上门直接确认,也可以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书面确认,还可以通过电子化的平台进行网上确认等等。
(二)鼓励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本款规定,国家鼓励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通过电子化的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本款规定为鼓励性条款,主要是为了提升全社会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认知度,鼓励和吸引更多市场主体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规范化确认,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