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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 2018-08-28 10:13:58        

    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创业初期的企业,要善用民间金融资源。

——《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读本》P304.

   民间借贷主要指发生在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渠道和方式
   (一)亲友间互助型借贷。是基于人情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借贷圈子一般限于家族成员、亲朋好友、同学战友等。
   (二)企业之间关系型借贷。企业之间借贷按关系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同处一个供应链、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相互借贷可视同商业信用;二是企业老板之间亲友关系,关系基础属于上一类亲友互助型借贷,但债务关系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企业内部集资型借贷:企业内部集资,一般是遭遇经营或财务困境的企业,动员内部职工或股东集资筹措资金,以解决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内部集资大部分形成“应付账款”即企业负债,也有的通过基金形式转为股权。
   此外,有的企业为扩大规模,通过渠道向社会集资,可归类为私募投资。有的承诺高额利息投资,实际属于非法集资。
   (四)经营型高利贷。这种借贷都是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按经营主体又分两种类型:一是兼营高息放贷,往往打着实体企业的幌子,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或社会筹措多余资金,向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进行高息放贷,贷款利息一般为同期法定利率的4倍;二是以互助合作、合会名义,实际从事高利贷经营活动的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非法渠道,利率按用款时间、额度、缓急不等,月息最低3分,高的6分甚至1角。
   (五)网络P2P贷款、众筹融资。这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和必要性
   民间借贷各种形式的动机和操作方法不同,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中小微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需求旺盛,但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管理贷款的发放,使许多中小微民营企业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满足这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时,它们自然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作为对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必要补充,民间融资一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融资方式。
   (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灵活、效率高。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频”的特点,民间借贷手续简易、效率较高,正好迎合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这种资金需求。
   (三)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四)民间借贷种类和用途呈多样性,融资主体多元化,有信用放款、保证放款和质押放款等。借款用途有用于生产经营、突发性临时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借新还旧过桥、个人消费和其他急需等。
   (五)民间借贷明确合法地位,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发挥的作用,这一行为已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
   三、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事项
   (一)掌握合理借贷方式和比例。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时,要尽量选择互助型、关系型借贷方式,拒绝高利贷。对于高息资金,要尽可能减少借贷规模,缩短占用时间,并严格控制与其他负债的配比,减少财务费用,防止落入债务陷阱。
   (二)警惕借贷的合法界限。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三)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亲友间借贷碍于情面,在民间借贷过程很少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在意外情况或利益驱使下,一旦因还款期限或利息发生纠纷,最终使亲友反目,双方利益受损。近年来这类民事案件多有发生,如果按照“先小人后君子”古训,事先签订一份写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条款的简易书面协议,就可以避免这类情况发生。
   (四)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关于债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即被侵害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如果出借方碍于情面或疏于管理不及时主张债权,时效逾期后,法院将不予受理。
   (五)区分中介和担保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经常混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实际上二者有本质区别。保证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后果。借贷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