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二十四)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7:54        关于中小企业法律政府咨询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法律政府咨询和公共服务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列举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更加具体化。
一、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主体
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提供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服务以公平、可及、均等化为目标,具有基本性、公共性、公益性。二是商业性服务机构提供的具有营利性的各类专业服务。此外,也有非营利性组织和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创业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服务便民便利。二是版式依法依规。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四是数据开放共享。
二、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提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府服务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化服务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强调,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中小型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
三、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
1.工商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财税方面。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金融方面。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包括在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等方面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4.环境保护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安全生产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规定。
6.劳动用工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方面的规定。
7.社会保障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金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8.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