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贷款融资担保的种类与形式
发布时间: 2018-08-28 09:50:27        担保制度安排,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读本》P442.
贷款融资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银行经营风险高,风险管控机制严密,贷款业务普遍对企业信用要求比较高。银行为了确保放出去的贷款不会损失,往往会要求借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这种担保安排能有效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帮助借款人获得银行贷款融资。
一、担保的种类
(一)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包括作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
(二)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财产)押给银行。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的形式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见下文)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债权人)对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质押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也就是自己或第三人把所拥有的动产或某项有价值的权利交付给债权人作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担保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的上述5种形式中,保证、抵押和质押作为直接对债的担保,具有融资增信功能,是最常用的贷款融资担保形式;留置和定金则一般适用于督促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