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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二十二)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5:54        

关于中小企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本条是对保险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规定。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出台若干专门的意见措施,推动保险业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本条规定要求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型微信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型微信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这是对保险行业支持中小型微信企业融资、开发提供符合中小型微信企业自身特点和融资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提出的专门要求。

其中,贷款保证保险是针对贷款所投的保险,即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信用保险是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被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

根据本条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要充分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推动保险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发展,以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为载体,进一步创新经营模式,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包括:

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

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夯实保险基础建设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