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期企业必备金融知识(八)企业融资信用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9-11 11:10:08         企业融资信用支持
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由于银行经营风险高,风险管控机制严密,贷款业务对企业信用要求比较高。中小企业在自身信用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寻求外部信用支持,实现自身信用增级,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直接支持企业融资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融资担保,另一种是商业保险。
8.104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担保的法律概念是为了确保债权人(一般指贷款银行)实现债权,以债务人(一般指企业)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反过来,担保就是利用这种制度安排,帮助债务人获得融资,所以担保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
(一)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五种方式,其中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常作为直接对债的担保,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留置和定金一般适用于督促合同履行。
1.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办理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人须有三人以上保证人作为还贷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附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合同要件
(1)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当事人分别是保证人为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即融资企业;债权人是企业融资对象,即银行等资金提供者。
保证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是设定抵押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融资企业)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企业融资对象,即银行等提供资金的债权人。
抵押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的出质人是设定质押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融资企业)或第三人,质押权人是企业融资对象,即银行等提供资金的债权人。
质押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8.105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一)信用担保特征
信用担保也称第三方信用担保,是在保证担保方式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供应方)提供足值担保,从而弥补企业融资的信用缺失,促成借贷双方交易实现的担保方式。
相对于一般保证担保,信用担保具有下列特征:
(1)附从性。信用担保是应企业请求,由信用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做出的保证担保。信用担保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债务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者撤销而不复存在时,信用担保债务也就不再存在。
(2)补充性。信用担保是对主债务的补充,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担保机构才承担保证责任。
(3)高风险性。担保本身是风险催生的产物,从事担保就是经营风险,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被担保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小、资信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集中体现为担保风险,因而成为市场公认的高风险业态形式。
(二)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机构是居于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银行或其他资金提供方)之间,利用自身信用,为债务人提供信誉证明,为债权人提供资产责任保证,以促进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担保机构具有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分担债务风险、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功能。担保机构按市场分工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1)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与银行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自己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自营投资业务,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等。
(2)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直接融资类的一般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2.按举办主体和设立目标不同,分为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
(1)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控股)举办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业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担保对象明确为在当地注册缴税,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但是,如何将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与其自身生存发展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一直是政策性担保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
(2)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由个人或企业出资举办, 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商业性担保以盈利为目标,担保对象不拘泥于大中小企业,仅受限于资金实力。加上担保需求因素,目标对象一般为中小型企业。
(3)互助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是中小企业为解决自身融资问题而组建的自益性担保机构,多由地方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三农”生产经营合作组织牵头发起。基本特征是自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3.按担保市场层次性,分为四级担保体系
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从中央到地方,以省、市、县各级政府举办的政策性担保为引导,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为“两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三)构建新型担保体系展望
融资性担保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业务,遵从规模经济一般规律。由于国内担保行业起步较晚,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注入资金有限,商业化担保机构出身草根,财力有限,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后天业务单一,缺乏资本金补充机制,所以担保行业总体发展较慢,与金融业快速增长差距不断扩大,与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为此,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提出构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16条意见。意见确定构建新型担保行业要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发展目标是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担保体系;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单位五年内在保户数占比要达到60%目标;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运行体系和监管制度 体系。同时提出13条政策措施:
一是大力发展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二是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三是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
四是建立和完善再担保机制,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
五是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六是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对银行担保贷款风险合理补偿,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七是完善银担合作政策,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对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放大倍数、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八是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加快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根据信用记录,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
九是加快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体系、监管部门履职尽职评价体系。
十是明晰地方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加强监管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十二是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是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8.106融资担保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担保业务流程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承贷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一般担保业务流程为:
(1)申请手续。企业申请担保即为担保申请人,需填写《信用担保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属特种行业,需提交资质证;
②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和身份证;
③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④向银行借款的申请书,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⑤当期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或有负债和债权的说明;
⑥与借款用途有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订货合同、工程或购销合同;
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⑧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等。
(2)担保受理。担保机构前台经初步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①企业法人证件齐全并通过年检;
②依法合规经营,行业背景属于国家鼓励范围;
③经营状况向好,预计未来流入现金具备偿债能力;
④能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措施;
⑤申请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
⑥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符合担保要求。
(3)担保审核。担保受理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与承贷银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4)担保评审。担保审查通过后,担保机构按审保分离原则进行担保项目审批。
(5)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在借款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贷款主合同的同时,担保机构与承贷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收取担保费。
(6)担保贷款放款。贷款银行收到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通知书确认无误后,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7)保后管理。检测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情况,贷款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合同还本付息,发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处理。担保项目按合同履行完毕的,办理项目终结手续,与承贷银行核实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将抵押资料或质押保管原件退还企业。
(8)代偿和追偿。当被担保企业违约时,担保机构按合同承担代偿责任,同时向被担保企业进行追偿。
(二) 担保项目评审要点
担保机构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内部评审环节对申请人重点分析和关注的事项包括:
(1)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2)分析企业经营环境、产业背景对担保项目影响,包括企业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生态与环境保护对经营和成本的影响,市场竞争态势和企业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政府政策导向等。
(3)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产质量、资金结构。
(4)发展趋势。预测近三年现金净流量能否偿还银行借款本息。
(三) 担保费
担保机构担保费基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允许浮动范围为30%〜50%。浮动因素主要参考成本高低,担保额度大的适当下浮,担保额度小的适当上浮。
例如:某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担保额度划分3档:
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为2%;
担保额度在500万〜1000万元担保费率为1.5%;
担保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担保费率为1%。
(四)担保的反担保
反担保的概念和作用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机构的追偿权是指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代为清偿后,即成为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对代为清偿的债务,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担保机构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包括收取保证金、财产质押或抵押、信用反担保等一种或几种。由此可见反担保作用:
(1)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有利于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顺利实现,对增强其提供担保的信心、促成担保的达成具有重要作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上,反担保措施能够为担保公司实现追偿权提供一定的保障而被广泛采用,极大地促成了担保人和企业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2)通过反担保措施可以对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及其管理层形成压力,促使其更加积极地经营企业,有利于防范债务人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整体上降低信用担保活动的风险。
2.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反担保是担保机构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与担保并无差别,在担保的形式、担保的成立、担保的效力方面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但是,反担保成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人为债务人(原担保申请人)或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其他人;
(2)反担保所担保的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3)反担保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原担保无效,反担保随之失效;
(4)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反担保人对担保人承担责任。
3.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按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 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 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4.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措施可以为下列方式之一种,当企业可提供一种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时,也可以选择组合反担保的方式,即同时设定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追偿权实现:
(1)第三方保证担保或信用担保;
(2)抵押,包括不动产、动产;
(3)质押,包括动产和权利,其中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 产权、出口退税单等。
5.担保物权审核
企业提供以自有或他人财产作为反担保措施,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机构需经过下列审核程序。
要求提供资料如下:
(1)抵质押物品清单;
(2)抵质押物权利的合法有效凭证;
(3)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4)抵质押物财产保险单;
(5)抵质押物为法人财产的,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7)抵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质押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企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批准文件;
(9)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6.现场核实
以房地产抵押的,查看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配套条件、周边环境、租金价格等。
以动产抵押、质押的,查看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
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通过国债或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查验。
以汇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凭证出质的,查看凭证原件,必要时通过出具单位查验,或请有关部门鉴定。
8.107商业保险怎样为企业融资增信?
保险业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机构围绕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不仅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财保类品种和服务,而且致力开发直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的创新品种。目前中外资保险公司开办的此类保险主要有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两大品种。
(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指承贷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指借款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1.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和特征
(1)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2.履约保证保险与一般保险的异同
(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企业和银行。而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这是因为一般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直接的无任何阻隔的赔偿,而履约保证保险赔偿针对的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损失,而是针对投保人的债权 人即银行的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履约情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标的,它依附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关对债务人义务的规定,这种保险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偿付、违约、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一旦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它就取得对借款企业的债权人的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就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行使追偿权。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十分严格。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非常严格。只有在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很有信心才会承保。
3.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担保的异同
信用担保和履约保证保险都是以自身信用为基础,保证贷款银行债权 的实现,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但两者存在三点不同:
(1)法律关系不同。信用担保依据担保法,体现为单一担保法律关系;履约保证保险涉及担保和保险两种法律关系,要求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保险和担保条件。
(2)保障程度不同。在担保关系中,如果为一般保证,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方可向担保人求偿。如果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保证担保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而且担保人自身同样存在经营风险,因此债权保证程度仍然存疑。履约保证保险按照赔付条款,一旦确认债务人违约, 银行即可获得赔偿,所以银行更欢迎保险增信。
(3)适用范围不同。担保关系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一对一协商,对象特定而范围不特定。履约保证保险遵从大数法则,需以大量重复出现事件为基础,研发产品和测算保险费率,因而举办履约保证保险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信用担保适用于融资和非融资各种市场交易行为,涉及债权人范围广泛;履约保证保险目前仅限于银行贷款,借款人只能到建立 了银保合作协议的银行贷款。
4.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融资而无法提供足值担保,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提升其信用,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增信方式。目前安邦财险、太平洋财险、华泰财险等公司已与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商业银行建立银保合作,在北京、上海、江苏、云南等地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试点。
在国内征信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信用基础,通过购买该保险来增强自己的信用等级,然后可在无抵押条件下申请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大大增强了银行给中小企业放贷的信心。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试点情况。目前试点范围一般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具有下列特点:①采取“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政府牵头或推动举办,且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②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③保险范围企业经过认证程序,并有一定的基本素质和指标要求,例如规定负债主体明确,公司成立3年以上,拥有自主科技成果或 核心技术,有的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率标准;④保险费率基于政策性目标,加风险分担,基准费率约为3%,可视负债企业的风险程度和盈利前景上下浮动。
(2)保险产品业务流程,如图3-3所示。
图3-3保证保险产品业务流程
*案例*
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授信协议。协议项下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由华泰财产保险承保,中金保险经纪公司对拟贷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投保、协助理赔以及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约定贷款规模为1亿元,以每5000万元为一个“单位”,海淀区政府将对每一个试点“单位”投入风险补助资金100万元。试点银行仅对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原则上单笔贷款额控制在50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本案例引自《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门槛太高客户难找》,见http://momey.l63.com/13/0727102/9400NP4J00253BOH.html。
5.履约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银行可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取得债权清偿的保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保障有一定的限度。因此对于这个限度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助于银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履约保证保险仅仅是针对由于借款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给债权人,从而带来财产损害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时,特别注意保险公司所承诺的承保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下述的几种情况是不予承保的:
(1)由于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形与履约保证保险所保险的由于借款人主观过错而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初衷相悖,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会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排除此种情形的赔付。针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银行业将要求与借款人商定风险分担,或者采取其他的保险险种和担保方式化解风险。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的立场,通常是对借款人在运用借款所购得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交付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而影响其如期还款的情形不予以赔付。原理相同,因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履约保证保险所担负的职责已经被超越,这种情形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险的范畴,此时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商定,由供销商对此种情况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和保险方式。
(二)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也叫贷款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围绕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1.信用保证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从原理上与履约保证保险大体相同,但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贷款,而是市场交易常见的各种信用关系。经营范围包括:
(1)财务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即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卖方货款的风险。
(3)预付款信用风险,即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风险。
(4)保证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风险。
(5)诚实信用风险,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的风险。
2.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品种
目前我国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大多是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国际业务服务的保险品种,有些险种已逐步移植到国内保险业务。
(1)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标的是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又称为买方风险,指由于买方的商业原因造成的收汇风险。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指由于买方不能控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收汇风险。目前的出口信用保险品种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约出口信用保险。
(2)投资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投资保险主要承保外汇风险、征用风险和战争风险。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信用保险一般只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只承保3个〜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4)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亦称履约保险,是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中最常见的是工程类的合同保证保险,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完工保证保险等。
(5)产品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诚实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