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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4 17:07: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68209142

010-68209141

010-6820915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5日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什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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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即100万的研发费用,当年100万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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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亏损弥补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0

3

政策支持



财政补贴奖励、科技型政策优先支持、研发费用后补助、银行贷款优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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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加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是申请部分政策的前置条件(如: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创新创业大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补贴等),申请其他政府项目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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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品牌提升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家工信部授予的资质备案,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意味着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等方面得到了政府和市场的认可,能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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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条件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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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符合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分指标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2.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3.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4.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6.新增知识产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

    (2)必须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国知局出具的缴费凭证);

    (3)专利授权时间超过一年的,除了专利证书还须附上近一年国内知局出具的年费缴费凭证;

    (4)受让的专利须附上国知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7.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按照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8.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如企业是研发机构须上传政府部门印发的文件及附件。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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