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贵州省中小企业数据管理平台

访问量: 478345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十)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13:54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和运作原则、主要使用方向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一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国家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宗旨是发挥财政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按照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的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其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投向应当体现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其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领域应当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动力转换,注重培育新的发展动力;其三,按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应当更加关注消费供给侧能力的提升。

  三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其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其二,建立多元股权结构和规范的基金治理结构;其三,采取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其四,政府按市场规则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四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具备政府引导基金的性质,能够发挥财政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弥补一般创业投资者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解决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这一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主体。

  从必要性看,一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地区经济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可持续性。二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和负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地方政府对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承担着重要职责。

  从实践看,全国率先转变政府对创业期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方式,建立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从可行性上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性质上属于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政府引导基金,通常采用参股投资子基金的方式运作,通过子基金放大引导基金的规模。

  本条第三款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发挥国家出资的杠杆作用,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同时减少投资风险,有效支持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因此其设立必须以科学的治理结构为核心,同时也要坚持规范有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诚信守则等专业化的使用管理原则。由于这些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要强,且实践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行刚刚起步,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探索、逐步充实完善。因此本条规定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方法只做原则性表述,其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