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二十一)
发布时间: 2018-04-26 16:24:54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
本条由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而来。原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原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原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经修改后合并为目前这一条,主要是作了一些层次上的梳理和文字上的精简,分别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个角度作出规定。原法第二十一条被删去。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展现状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是指国家、省、城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再担保业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是指互助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国家、省、城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存在的主要问题
▶ 资金投入不足。
▶ 专业担保人才匮乏。
▶ 担保期限短、品种单一。
▶ 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 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际借鉴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相对完善,发展时间较长,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美国:贷款担保全面覆盖
▪ 日本:“银保担”三方联动
▪ 法国:政府主导一支独大
▪ 我国台湾地区:信保基金一家承担
本条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责任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积极为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性信用担保服务,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本地区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近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着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其中主要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该意见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二是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三是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四是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五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该意见提出了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并提出一些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三是“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四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五是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83号国务院令,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